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延州检控检刑申复决〔2019〕2号
申诉人刘某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729221989********,住山东省曹县**街道办事处****,系被害人。
被不起诉金某某,曾用日本名:日高*,女,1981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和龙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11981********,朝鲜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住吉林省延吉市**街**委**组。
申诉人刘某某因金某某涉嫌诈骗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检察院对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请求撤销延市检刑检刑不诉[2018]107号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对金某某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由,于2018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申诉人刘某某自称于2013年9月4至9月27日期间,在日本被金某某以帮助办理投资签证为由诈骗508万日元,而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却矢口否认,本案又无其它证据相印证。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决定:维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对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不起诉决定,不支持申诉人的申诉理由。
如申诉人刘某某不服本院复查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