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是一位77岁一级残疾聋哑人。40多年前,当时年幼的被告赵某与妹妹(现联系不上)随母亲嫁到赵某某处,形成继父继子关系。如今,赵某某已无劳动能力,生活十分困难,因继子身在外地,没有尽赡养义务,赵某某被送进养老院,又因无生活来源,无法支付养老院的费用和患病时医疗费。赵某某的妹妹多次与其继子协商给付老人赡养费的问题但都无疾而终。
赵某某的妹妹向延吉市人民检察院寻求帮助,依法申请支持起诉。为全面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延吉市人民检察院对该线索以支持起诉立案审查。
检察官到老人曾经居住过的朝阳镇某村进行调查了解情况,走访了村委会和村民,同时又到老人所在的养老院,进一步调取老人无生活来源的相关证据。并多次与身在外地的继子电话沟通,摆事实、讲法理,耐心解释法律规定赡养老人是他应当尽的责任和义务。最终,在检察院办案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耐心劝导下其继子愿意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工作。
2023年4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支持起诉书》,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出支持起诉。检察院向法院送达《支持起诉书》后,检察官积极与主审法官沟通协调,将前期协助调查及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反馈给法官,并传达了被告方的意愿。2023年7月,延吉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后,这宗残疾人利益受损、家庭赡养纠纷在检察院和法院的介入下得到了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