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所有人对银行卡能够行使什么权利义务?
银行卡的申领人作为银行卡的所有人,具有人民币的活期结算和定期储蓄等账户基本功能,比如存款、取款、转账、查询、基金定投等交易权利,还有对银行卡的账户管理,停用、挂失、注销等权利。但是这一切的前提是卡里的钱归银行卡的开户人所有,这与本案案情是不一样的,提醒对方辩友要区分前情条件。
如何解释银行被骗主体和被害主体不一致?
对方辩友的问题正是三角诈骗的特点,三角诈骗是指有三方当事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基于错误认识,对财产进行了处分,实施处分行为,导致使被害人遭受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银行是对涉案钱款没有所有权但有处分权的受骗人。刘芳实施了欺骗银行的行为,银行相信刘芳为所有权人处分了张丽财产,被骗人银行与受害人张丽不是同一人,典型的三角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