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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办理一审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规则
时间:2024-03-25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主任检察官及案件承办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应按照本规则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第一条 本规则的一审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是指基层院按照《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规定提请本院抗诉的,一审生效判决的监督案件

第二条 基层院提请本院抗诉的案件,应提交法院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提请抗诉报告等材料,并将案件审查终结报告及提请抗诉报告书的电子文档通过检察内网邮寄到主任检察官邮箱。

案件经案件管理部门通过《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将案件交至本部的,由主任检察官通过《系统》随机分案给承办检察官。

承办检察官接收案件后应及时将《告知办案人员姓名和法律职务通知书(样式5-9)》发送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

第三条 承办检察官自收到案件材料起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抗诉或者不支持检察监督的决定,并通过《系统》完成办理案件和终结案件的操作。

第五条 在办的案件因故交办、转办其他检察院或决定听证的,由案件承办检察官将《告知交办通知书(通知书样式5-10)》、《告知转办通知书(通知书样式5-11)》或《告知听证通知书(通知书样式5-13)》发送当事人。

第六条 办理案件过程中,承办检察官需要接待当事人的,应当在办公室外进行,不得妨害正常的办公秩序。需要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进行调查核实的,由主任检察官根据案情决定由承办检察官调查或者交由基层院进行调查。

第七条 案件审查终结的,承办检察官应当严格按照样式《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格式样本(试行)》的规定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同时应填写《延边州民事行政案件执法风险防范预警表》。

第八条 主任检察官负责组织办案组内部进行案件的集体讨论,并全面、客观地归纳讨论意见。经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定的,承办检察官应按照《诉讼规则》的规定起草《民事抗诉书》、《通知书(告知提出抗诉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等相应法律文书

第九条 决定提出抗诉的案件,由主任检察官提出意见后,报主管检察长决定。承办检察官自决定抗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第十条 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抗诉条件的,由主任检察官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第十一条 实行主任检察官负责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规定明确、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内部意见一致的非重大复杂敏感案件独立作出决定并承担责任。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办案组内部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主任检察官可以决定提请主管检察长报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辅助人员协助承办检察官处理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十二条 本规则所列法律文书以及其他材料需要发送当事人的,除特殊情形外应以邮寄形式发送。

第十三条 检察辅助人员应按照高检院、省院的相关规定以及案件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已办结案件的订卷工作。卷内应附《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接受案件通知书》、《延边州民事行政案件执法风险防范预警表》。

承办检察官应积极配合案件管理部门做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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