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可以通过申请监督、控告、检举等方式向检察机关提供相关线索,支持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申请人、控告人有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申请监督、控告、举报的权利,同时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有意捏造、歪曲事实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出示原件以供核对。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且在人民检察院通知的期限内仍未补齐主要材料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四、当事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
五、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监督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不提交的不影响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
六、当事人有权知悉案件承办人的姓名、法律职务,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召开听证会。
七、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监督申请后,依法对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监督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监督条件的,将案件处理结果以《通知书》方式告知当事人。人民检察院作出监督决定,并不必然导致案件改判;不符合监督条件的,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案件,当事人再次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八、人民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并对案件进行审查,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原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