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对全州民事诉讼、民事调解、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指导;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州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向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负责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民事调解监督案件;研究、分析全州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承办下级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全州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细则、规定。